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该怎么办?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是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遇到这种情况的处理办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基本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破产财产分配则是指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在按照这个顺序分配后,您的债权仍未得到清偿,那就要分不同情况来处理。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如果是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同样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管理人也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另外,如果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提存相应的份额。等债权确定后,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总之,当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分配情况有异议,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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