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还不上的债务该怎么办?


当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仍有债务无法偿还时,这需要依据我国《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白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含义。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有上限的,这个上限就是他们当初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数额。例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张三认缴出资 50 万,李四认缴出资 30 万,那么他们两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最大责任就是这 80 万。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表明,公司的债务先用公司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 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会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由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破产财产会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如果在按照上述顺序分配完破产财产后,仍有债务无法得到清偿,那么对于这些剩余的债务,公司就不用再偿还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已经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财产分配完毕后,债务关系也就到此结束。只要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个人不需要对公司未偿还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未偿还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