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冤案该怎么办?


当遇到法院判冤案的情况时,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采取来进行纠正。 首先是上诉。如果案件还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其次是申请再审。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在刑事诉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等。 另外,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