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驱逐出境的具体规定。最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涉及外国人相关的事情,就想到了驱逐出境这个法律措施。想知道要是真有这种情况,从决定到执行整个过程都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比如对被驱逐者的证件、费用还有执行程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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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刑罚方法,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在执行驱逐出境时,有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首先,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确保其能够合法离境。 其次,关于费用问题。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要是本人负担不了,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情况,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要是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或者该外国人在华无使、领馆的,那就由我国政府承担。 再者,在执行时间和口岸方面,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并且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包括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最后,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如果是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相关概念: 驱逐出境:是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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