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注意什么,有法律规定吗?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 首先,在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强调了必须是书面协议,并且双方要亲自去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其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退还双方。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冷静期是给双方一个再次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再者,离婚协议的内容至关重要。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部分,要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财产及债务处理,要清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共同债务也要明确分担方式。如果在这些方面约定不明确,日后可能会引发纠纷。 最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只有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