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注意什么?


股东资格确认是一个在公司运营和股权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最高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一些要点需要注意。 首先,要明确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简单来说,就是你要么实实在在向公司投入了资金,要么是通过合法的受让等方式获得股权。 其次,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很关键。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重要凭证,而股东名册则是公司记载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重要文件。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如果要确认股东资格,这两个文件是重要的证据。 再者,工商登记也有一定作用。虽然工商登记并非确认股东资格的决定性因素,但它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在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的交易中,工商登记的股东信息具有公信力。不过,在股东内部之间的资格确认纠纷中,还是要以实际的出资和股东协议等为准。 另外,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问题也需要特别关注。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未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体现的股东,显名股东则是名义上的股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隐名股东要确认其股东资格,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最后,在处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不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