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哪几种情形?


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虽然没有签合同,但劳动者实际上给单位干活,单位也接受了劳动者的劳动,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并且被用人单位接受。比如一些小餐馆招聘服务员,没有签订合同,服务员正常上班工作,餐馆也给服务员发工资,这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不管有没有签合同,只要开始用工,劳动关系就已经成立。 第二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没说不让干,还正常发工资,这种情况下就延续了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但没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种,以其他形式替代劳动合同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其他文件或行为可以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像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作证、工作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等,这些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障自己的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