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有哪些?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想去法院起诉,但又担心有些情况法院不受理。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哪些离婚请求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呢?我得提前了解清楚,免得白跑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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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离婚请求法院都会受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的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首先,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这个特殊时期,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比较脆弱,需要更多的关怀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里的“确有必要”,通常是指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等。 其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例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最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法院也不予受理。这同样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撤诉后又频繁起诉,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严肃性。 总之,了解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离婚请求的情况,对于打算通过诉讼方式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在准备起诉前,建议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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