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认可坏账准备的依据是什么?
我开了家小公司,在处理财务时遇到了坏账准备的问题。听说税法对坏账准备有相关规定,我不太清楚税法认可坏账准备到底依据什么。想知道依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好让我在公司财务处理上能合规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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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可能收不回来的账提前做好的一种财务准备。 税法认可坏账准备有其自身的依据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过,对于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企业如果要申报扣除坏账损失,需要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些资料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等。只有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企业才能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认可坏账准备,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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