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保密法第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了什么。因为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保密的事务,不知道这一条和我手头的事情有没有关系,所以想弄清楚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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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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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主要围绕涉密人员展开规定。下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即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这里所说的涉密程度,简单来说,就是看这个人所接触、处理的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如果接触绝密级国家秘密较多,那可能就是核心涉密人员;接触机密级国家秘密较多的,可能属于重要涉密人员;接触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通常就是一般涉密人员。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是为了更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这是从人员管理的角度,根据涉密情况进行的科学划分。 其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单位在任用或者聘用涉密人员的时候,不能随意进行,而是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拟任用或聘用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可能包括个人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等方面。比如,如果一个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不良记录,那显然就不适合担任涉密工作。这是为了从源头上确保涉密人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最后,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并且,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表明涉密人员不仅要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还要在政治和品行方面过关。同时,法律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不会因为保密工作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或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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