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一部规范企业信息公示的重要法规,它的目的是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这就好比是企业每年要向社会交一份“作业”,让大家知道企业的基本运营情况。依据的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其次是即时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是企业运营过程中随时产生的重要信息,及时公示能让社会及时了解企业的动态变化,依据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公示信息的企业,也有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或者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这一系列规定是为了督促企业遵守信息公示的规则,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 此外,政府部门也有信息公示的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公示的信息,这为公众在与企业进行交易等活动时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这体现了社会监督的作用,能让企业信息公示更加真实可靠,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