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一)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在结婚方面,它对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比如,规定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处理方式。依据该解释,一方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对民法典中受胁迫结婚可撤销规定的细化,让受胁迫方更清楚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权益。 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割原则。例如,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还对涉及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做了详细规定,像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解释规定了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为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费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也让当事人清楚自己在子女抚养费用上的责任。 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和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比如,规定了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