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包括哪些?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和环境相关的民事纠纷,对方要求我承担一些责任,但我不太清楚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到底有哪些,不包括哪些。我想知道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哪些是肯定不在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里的,好判断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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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或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而除此之外的方式就不在此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环境民事纠纷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确定,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就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比如工厂正在超标排放污水,就需要马上停止排放。排除妨碍是指排除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妨碍。例如,某企业的废弃物堆积影响了邻居的通行,就需要清除这些废弃物。消除危险则是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像对存在泄漏风险的化学品储存设施进行整改。恢复原状就是要让被破坏的环境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比如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赔偿损失是对因环境污染或破坏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进行经济赔偿。
那么,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包括的内容就很清晰了。除了上述法定的承担方式之外的要求,一般就不属于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例如,要求侵权人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没有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这种要求 通常是不被支持的。再比如,要求侵权人承担与环境污染无关的其他商业损失,这也不在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范围内。因为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因污染或破坏环境这一特定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进行处理和赔偿。所以,在判断责任承担方式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看是否与环境侵权行为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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