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包含了哪些主要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这部分要写清楚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等。这些信息能准确识别协议的主体,确保协议是针对特定的夫妻双方。 其次是自愿离婚的表示。这是离婚协议书的核心内容之一,必须明确表达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比如可以这样写:“双方自愿离婚,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体现了离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受胁迫或欺诈。 然后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有子女,要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即孩子跟哪一方生活。同时,还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例如:“儿子/女儿[孩子姓名]由[抚养方姓名]抚养,[另一方姓名]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于每月[具体日期]前汇入[抚养方指定账户],直至孩子年满[具体年龄]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另外,还可以约定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的见面交流权利。 财产分割也是重要的一部分。要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等,并说明这些财产的分配方式。比如:“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归[一方姓名]所有,[该方姓名]需在[具体日期]前向[另一方姓名]支付房屋折价款[X]元。”对于个人财产,则仍归各自所有。 债务处理同样不容忽视。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以及个人债务由谁承担。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具体债务名称]债务共计[X]元,由[一方姓名]承担[X]元,[另一方姓名]承担[X]元。”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离婚协议书还可以包含其他内容,如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经济帮助是指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损害赔偿则是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对无过错方进行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才能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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