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上限是多少?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刑罚制度。 在我国,数罪并罚的上限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总和刑期的概念。总和刑期就是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到的刑期总数。例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九年,那么总和刑期就是5 + 7 + 9 = 21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此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原则。 而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原则。 总之,数罪并罚的上限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会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具体情况来确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刑罚公正性的同时,合理地惩罚犯罪分子的多个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