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我想起诉行政部门,但不太清楚哪些情况法院不会受理行政诉讼。我之前遇到行政部门的一些行为,不确定能不能去法院告,想知道具体有哪些情况是不在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好做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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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但并非所有与行政相关的情况都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以下这些情况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主要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这些行为体现国家主权,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所以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次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而是对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例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再者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自身的管理事务,主要受内部组织程序的约束。《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最后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有些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权力,这意味着一旦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外国人的遣送出境决定等属于最终裁决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总之,了解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助于当事人更准确地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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