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哪些法律要件?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享有的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主要法律要件: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是基础。这意味着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等原因而被认定无效,那么承包人一般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即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此时才有可能主张优先受偿权。这种违约行为是启动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因素之一。 再者,承包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十八个月。如果承包人超过这个期限没有主张权利,那么优先受偿权将丧失。这就要求承包人要及时关注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 另外,优先受偿的工程必须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像一些特殊的工程,如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建设工程,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可能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那么对于这类工程就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也是一个重要要件。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的核心,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自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承包人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了修复,也只有在修复后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才可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总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同时满足多个法律要件,承包人在主张该权利时,要仔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这些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