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移交法院后的流程是什么?


当诈骗案件移交到法院后,一般会经历以下流程: 首先是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果案件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开庭时,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等。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一系列流程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至第二百零二条都有详细规定。 最后是宣判阶段。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