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跟检察官接洽能否让案件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跟检察官接洽是有可能促使案件达到不起诉结果的,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也叫绝对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案件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律师与检察官接洽说明情况,检察官经过审查核实后,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与检察官沟通,向检察官充分阐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比如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初犯、偶犯,并且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努力说服检察官认为案件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律师可以在这个过程中,与检察官就证据的收集、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等问题进行探讨,如果能够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使检察官认定证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也可能促使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过,律师与检察官接洽只是一种合法的沟通途径,最终是否不起诉,还是要由检察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决定。律师的作用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沟通,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实现不起诉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