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审查起诉有哪些条件?

我家里人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审查起诉的决定呢?这对案子走向很关键,我特别着急想知道具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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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审查起诉,通俗来讲就是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某些案件不需要再进入到起诉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不同类型的不予审查起诉及其条件。 法定不起诉,也就是绝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强调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并且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此时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决定是否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够充分,无法达到起诉的要求,检察院就得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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