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罪的不起诉标准是什么?


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国,关于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标准,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偷越国境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那么就会法定不起诉。比如说,某人偷越国境只是为了到邻国短暂看望生病的亲人,且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偷越国境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一些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是初犯偶犯等,并且犯罪情节确实比较轻微,人民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可以不起诉的,也会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偷越国境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有关部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且提供了一些有助于打击偷越国境犯罪活动的线索,有立功表现,就有可能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偷越国境罪的案件中,如果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偷越国境的行为,或者无法证明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人民检察院就会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