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有什么区别?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著作人身权,又叫著作精神权利,是作者对自己作品享有的与人身紧密相连且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比如,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这就是著作人身权的体现。著作财产权,也叫著作经济权利,是指作者和传播者通过使用作品来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像作者授权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书籍并获得版税,这就是在行使著作财产权。 从归属方面看,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简单讲,就是作品是谁创作的,著作人身权一般就归谁。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例如,作者把作品的改编权卖给了影视公司,影视公司就拥有了该作品改编权这一著作财产权。 保护期也不一样。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限制。作者去世后,其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著作财产权有严格的保护期限。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内容上二者也有区别。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署名权决定在作品上署谁的名字,修改权能让作者修改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防止他人歪曲篡改作品。而著作财产权以让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最后,所受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相关概念: 著作原始主体:就是作品的创作者,一般是作者本人。 著作继受主体:是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从原始主体那里获得著作权部分权利的主体。 合理使用: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