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次充好构成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做生意时遇到有人拿次品当正品卖给我,我怀疑对方这是以次充好构成了诈骗。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以次充好到什么程度能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呢?这样我才能决定要不要去报警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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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是一种用质量差的东西冒充质量好的东西的行为。而诈骗罪,简单来说,就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别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自愿交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过,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 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不过,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也就是说,当以次充好这种欺骗行为,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并且骗取的财物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并予以立案。比如,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能以五千元作为立案标准;而在经济相对落后一些的地区,三千元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所以,具体的立案数额要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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