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居委会有什么作用?


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居委会可能发挥多方面作用。 首先,居委会可以起到见证作用。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成为见证人。而居委会不属于这些禁止范围,遗赠人可以请居委会为自己见证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合法合规 ,其合法性更有保障。比如,居委会见证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当影响。 其次,居委会还可以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集体组织就可以包括居委会,如果居委会作为合同一方,就要切实承担起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当然也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再者,在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等事项时,居委会能提供相关证明。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需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以及抚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等。这能帮助公证机构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确保协议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另外,从社会监督和调解的角度,如果在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居委会凭借对当地情况的熟悉以及在社区中的威望,可以进行一定的调解和协调,促使双方友好解决问题,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相关法律还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也体现了遗赠扶养协议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而居委会在其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相关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见证:就是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某一行为或事件的发生过程进行目睹并可以在必要时提供证明的行为。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