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人在哪些情形下会受到没收财产和处一至两倍罚金?


广告代言人是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简单来说,如果广告代言人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为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或者明知广告虚假还进行推荐、证明,就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这是为了规范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广告代言人在进行代言活动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