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呢?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提前写好,另一方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没有商量修改余地的条款。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该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该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格式条款存在这些情况,那它就是无效的。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会在合同里设置一些条款,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却让消费者承担很多不合理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的重要权利,像不能退货、不能追究商家责任等,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无效。比如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房东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了租客合理使用房屋设施的权利,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如果这种主要权利被排除,那合同就失去了公平性。 总之,当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况时,它就是无效的。在签订合同遇到格式条款时,我们要仔细审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