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关闭补偿标准是N加1吗?
我所在的工厂要关闭了,听说员工能得到补偿。有人说补偿标准是N加1,也有人说不是。我不太懂这个N加1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我们工厂关闭到底该按什么标准补偿,想了解下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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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工厂关闭补偿标准是否为“N + 1”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N + 1”的含义。“N”指的是经济补偿,它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体而言,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则是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上述所说的“N”。 而“N + 1”的适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工厂关闭并不在这三种情形范围内,所以通常工厂关闭的补偿标准是“N”,而非“N + 1”。 不过,要是工厂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就可以要求工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此时补偿标准就会变成“N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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