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一般来说,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基础。这些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以及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例如,在民事借贷纠纷中,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就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义务人有了足够的时间去主动履行义务。比如,判决书中规定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欠款,那么只有在这15日的履行期过了,被告仍未还款时,原告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再者,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主动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只有当义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申请执行的期间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