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有个债务纠纷的案子,法院已经判我胜诉了,但对方一直不还钱。我想去申请强制执行,可又不太清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行。我就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得具备哪些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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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就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多个条件。首先,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这就好比是你去办事的“通行证”,像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等,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也就是说已经过了上诉期或者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比如,法院一审判决后,在规定的15天上诉期内双方都没上诉,那这个判决就生效了。 其次,法律文书要有明确的给付内容。这是说法律文书里要清楚地写明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多少钱、交付什么物品或者完成什么行为等。比如,判决书明确写着被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这就是明确的给付内容。如果只是泛泛地说要承担责任,却没有具体的给付要求,那就没法申请强制执行。 再者,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到了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时间,负有义务的一方没有按照要求去做。比如,判决书规定被告要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还钱,结果10天过去了,被告还是没还钱,这时就满足了这个条件。 最后,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个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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