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减呢?


在探讨抚养费增减的情况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在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抚养费的增减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对于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比如说,孩子原来就读普通学校,后来因学习需要转读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这种情况下,实际的教育费用超过了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孩子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再比如,孩子突然患了重大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原定的抚养费显然无法满足这种需求,也可以要求增加。 而对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法律虽没有明确列举,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也是可以适当减少的。例如,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有抚养能力;或者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如果恢复了给付能力,应当按照原数额给付。例如,李某原本有稳定的工作,按照协议每月支付孩子2000元抚养费。但后来李某遭遇车祸,腿部残疾,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收入大幅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就可以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需要增减抚养费时,一般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所以,无论是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都要有合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