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我国法律中,“精神损失费”正式的说法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来说,常见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首先,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比如说有人恶意散布虚假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使得他人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条件。 其次,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例如有人故意把孩子带走让监护人找不到,对监护人精神造成极大伤害。 然后,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像侮辱死者名誉等行为,死者近亲属就可能有权请求赔偿。 还有,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比如祖传的具有特殊情感价值的物品被他人故意毁坏。 另外,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损害的。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就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要注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相关概念: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拥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权利,而是通过某种行为或事实获得身份后才具有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