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近遇到了一些烦心事,感觉自己精神上受到了伤害,想知道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都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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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要有损害的事实存在。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因为民事侵权责任理论是建立在存在损害的事实之上的,这种损害可能是财产的,也可能是非财产的。精神损害作为一种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精确计算。认定精神损害事实,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内在的精神损害,比如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悲痛、精神忧郁甚至精神失常;二是外在的精神损害,即侵害行为使公众舆论或有关组织对受害人的品德、声望、信用等评价有所降低;三是依据间接的财产损失来验证,例如公民受到侵害后无法正常工作劳动,以致收入下降。 其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不过精神损害行为有其自身特点,它只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可能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并且损害行为指向的内容必须特定,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行为要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指向的主体也必须是特定、具体的。 再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单说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只有当侵害行为确实导致了精神损害的结果,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从具体情形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像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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