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什么时候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行为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俗来讲,如果债务人免费把自己的财产送出去,或者故意把别人欠他钱的还款时间延长,让自己手里没钱还你,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他这些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是债务人用特别低的价格卖自己的东西,或者用特别高的价格买别人的东西,而且和他交易的人也知道他这么做会影响你债权的实现,那你也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交易。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也很重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意味着,你一旦发现债务人有上述危害你债权的行为,要在知道后的一年内去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从债务人做出这个行为开始算,过了五年你都没去行使撤销权,那这个权利就没了。 在实际生活中,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如果符合,法院会判决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让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总之,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时,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