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退房是一个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简单来说,就是开发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把房子交给购房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要求退房。一般在购房合同里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多少天,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约定逾期超过90天,购房者就可以提出退房。 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也可退房。房屋质量问题分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是指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比如房屋出现严重的渗漏、墙体裂缝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居住。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也可能导致购房者有权退房。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对房屋的规划设计有明确约定。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如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发生改变,就构成违约。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面积误差过大时购房者也可退房。按照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开发商证件不全时销售房屋,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开发商没有这些证件就销售房屋,属于违法销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