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保证方式,指的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就可以免责。比如,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在这6个月内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之后保证人就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其次,如果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责。例如,债务人和债权人故意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让保证人误以为是正常的借款而提供保证,这种保证行为就是无效的,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 再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欺诈、胁迫的保证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保证行为,从而免责。比如,债权人威胁保证人,如果不提供保证就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伤害,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是可以撤销的。 另外,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后,如果主债务消灭,比如债务人已经还清了债务,那么保证责任自然也就消灭了,保证人无需再承担责任。总之,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可以免责,但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的法律事实和证据,由法院来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