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儿童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儿童罪存在不起诉的情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确强制猥亵儿童罪。猥亵指的是用性交以外的淫秽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性侵犯行为,而强制猥亵儿童罪就是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这类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然后是不起诉的类型和对应的情况。第一是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存在以上这些情况,检察院就会做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了较为轻微的猥亵行为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就已经死亡,这种情况下就会法定不起诉。 第二是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强制猥亵儿童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虑后可能会决定酌定不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就可能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强制猥亵儿童案件中,如果警方收集的证据不能确凿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还是达不到起诉标准,检察院就会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