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法院能直接做免于起诉处理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不能直接对强制猥亵罪做免于起诉处理。免于起诉的决定一般是由检察院做出 。 首先来解释下什么是免于起诉。简单说,就是本来这个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基于一些法定情况,检察院决定不把这个人送上法庭进行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比如只是有一些很轻微的肢体接触,并没有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和恶劣影响等情况。(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都是有个追究时效的,如果过了这个时效,就不再追究了。(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国家发布特赦令,针对特定犯罪免除刑罚。(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过强制猥亵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哦。(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人都不在了,追究刑事责任也没有实际意义了。(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且,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应满足的条件包括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相关概念: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特赦令:是由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赦免令。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