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有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新规定有很多方面。首先在结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发现后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这段婚姻的。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让双方在更了解彼此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做出结婚的决定。 在离婚方面,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规定更注重对弱势群体以及无过错方的保护,在财产分割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让结果更加公平合理。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视,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做出最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