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登记有哪些变化?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婚姻登记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而民法典对婚姻登记带来了多方面变化。 首先是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 其次,婚姻无效情形的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婚姻无效情形删除。这意味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更注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知情权。 再者,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扩大。除了上述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后,在婚姻登记程序上,虽然整体流程依旧包含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但由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具体操作细节上也会有所不同,比如离婚冷静期的加入,让离婚登记的时间线拉长,环节增多。这些变化都对婚姻登记的实践操作产生了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