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在新版民法典中,并没有单独的“婚姻法”,而是将原来的婚姻法相关内容整合进了“婚姻家庭编”。这一编对婚姻家庭领域的诸多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它明确了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些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至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其次,对于夫妻财产,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相关法律条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再者,关于离婚,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此外,还对诉讼离婚中准予离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