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有哪些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婚姻相关内容作出了诸多新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增设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再作为婚姻登记可撤销情形,而是作为婚姻无效情形。这意味着如果存在这种欺骗行为,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时,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这段婚姻。 其次,在离婚方面,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体现了对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