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下刑事案件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有一份辨认笔录。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会让这份辨认笔录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我想了解清楚,好判断这份笔录对案件的影响,希望懂法律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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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辨认笔录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但并非所有的辨认笔录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面详细介绍哪些情况下刑事案件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首先,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该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侦查人员主持辨认是保证辨认过程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前提。只有侦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辨认,才能确保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如果不是由侦查人员主持,辨认过程可能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规范,从而影响辨认结果的真实性。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相关规定。 其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辨认的目的是让辨认人凭借自己的记忆对未知对象进行识别。如果在辨认前辨认人已经见到了辨认对象,那么辨认就失去了意义,很可能导致辨认结果受到预先知晓的影响,不能真实反映辨认人的记忆和判断。这也是为了保证辨认程序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再者,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笔录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个别进行辨认是为了避免辨认人之间相互干扰、相互影响,确保每个辨认人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如果多个辨认人一起进行辨认,可能会出现暗示、跟风等情况,使辨认结果不准确。这符合证据收集要保证独立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另外,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比如,在辨认嫌疑人时,如果只提供嫌疑人一人让辨认人辨认,而没有其他相似特征的人作为陪衬,辨认人很可能因为没有选择而做出不准确的辨认。规定辨认对象的混杂和数量,是为了让辨认人在相对公平、合理的环境中进行辨认,提高辨认结果的可信度。 最后,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辨认笔录同样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能通过言语、动作等方式给辨认人暗示,引导辨认人做出特定的辨认结果。一旦存在暗示或指认嫌疑,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就无法保证。 总之,在刑事案件中,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辨认活动所形成的辨认笔录,才有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辨认笔录,法院将依法排除,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的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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