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成立?
我有个朋友和别人发生争执,一气之下砸了对方的自行车。对方说要告他破坏交通工具罪,可我觉得自行车应该不算吧。我想了解下,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成立呢,我朋友这种情况算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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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破坏特定的交通工具,并且这种破坏行为要达到让交通工具可能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程度,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那么,在哪些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不成立呢? 首先,如果破坏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几类特定交通工具,那么就不构成此罪。比如破坏自行车、摩托车等,虽然这些也属于交通工具,但不在破坏交通工具罪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像上述提到砸自行车的情况,一般不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其次,如果破坏行为没有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程度,也不成立该罪。例如,只是轻微刮蹭了汽车的车身,这种行为并不会影响汽车的正常行驶,更不会导致其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再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交通工具损坏,也不构成此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破坏行为。比如,在正常维修交通工具过程中,因为操作失误导致交通工具出现故障,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最后,如果破坏行为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同样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果破坏的是已经废弃不用的交通工具,或者是在特定的、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的环境下破坏交通工具,也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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