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和有期徒刑分别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我不太清楚法律程序里,刑事拘留和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点。我家里有人可能涉及相关情况,我想知道从哪个时间开始算正式执行刑事拘留,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有期徒刑的执行呢?这对后续的很多事情都很关键,所以很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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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刑事拘留和有期徒刑这两个概念。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而有期徒刑则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关于刑事拘留的执行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出示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并将其送看守所羁押时,刑事拘留就开始执行了。这是为了保障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随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对于有期徒刑的执行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一般情况下,从罪犯被送交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时起,有期徒刑开始执行。这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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