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5天是从哪天开始计算呢?
我被通知要拘留15天,但是不太清楚这15天是从哪天开始算。是从收到拘留通知那天,还是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天,又或者是别的时间呢?想弄明白这个起始时间,好安排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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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拘留15天的起始计算时间需要根据不同的拘留类型来确定。 首先是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也就是说,从被拘留人实际进入拘留所的那一天起开始算第一天,往后数15天。例如,某人在5月1日被送进拘留所,那么拘留的结束日期就是5月16日。这是因为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律规范的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入所时间才标志着处罚的实际执行开始。 其次是刑事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是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的拘留起始时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一刻。比如,犯罪嫌疑人在6月1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那么从这一天开始计算拘留时间。如果后续需要计算是否超过了法定的拘留期限等情况,就以此为起始点。 总之,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拘留起始时间,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执法的规范性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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