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是出生的时候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我不太清楚这个时间点的界定对我有什么影响,但感觉了解一下很有必要,所以想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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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明确表明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外,民法典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体现了法律对胎儿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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