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在什么时候成立呢?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威胁我给他一笔钱,不然就把我的隐私公布出去。我想知道,他这样的行为到什么程度就算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呢?是只要威胁就算,还是拿到钱才算,还是有其他的标准?我很担心自己的处境,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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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的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要从多个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得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也就是说他心里就是想着通过威胁别人来拿到钱。比如,甲知道乙的一个秘密,就想利用这个秘密威胁乙给他一笔钱,这就是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其次,行为人得实施了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口头的,比如直接对被害人说“你不给我钱,我就把你的丑事告诉所有人”;也可以是书面的,像发一封恐吓信;还可以通过暗示等方式。只要这种行为让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就符合这一条件。 最后,还得看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或者符合其他的定罪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除了数额标准,如果多次敲诈勒索的,不管数额多少,也构成敲诈勒索罪。这里的“多次”是指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所以,当行为人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并且达到了相应的数额标准或者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等情形时,敲诈勒索罪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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