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什么时候成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留置权何时成立。 首先,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首要条件。这里的合法占有,指的是债权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比如基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厂维修,乙修理厂基于维修合同合法占有了甲的汽车。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是关键要素。这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到了,但是债务人却没有履行债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有权行使留置权。就像前面提到的汽车维修案例,如果维修合同约定甲在取车时支付维修费用,而取车时间到了,甲却没有支付,此时乙修理厂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再者,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应当与他所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的。比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公司占有托运人的货物,是因为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货物的占有和运输费用的债权就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过,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该条文明确了留置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另外,留置权的成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明确禁止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不能留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债权人也不能留置。 总之,当同时满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除外),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时,留置权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