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被判累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在青海,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现在又涉及一个案子。我担心会被认定为累犯,可我不知道被判累犯的起始时间是怎么算的。是从上次犯罪被抓开始,还是判决生效开始,或者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想了解下准确的计算起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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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青海被判累犯从何时开始计算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对于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刑罚执行完毕”,通常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说,一般累犯计算的起始时间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从释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五年时间,如果在这五年内又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就可能构成一般累犯。如果犯罪分子是被假释的,那么从假释期满之日开始计算这五年期限。 而特别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的成立不受前后罪间隔时间长短的限制,只要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几类犯罪,其起始时间同样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 回到青海被判累犯的起始时间问题,无论在青海还是其他地区,对于累犯起始时间的计算,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所以,无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起始计算点都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于那些多次犯罪、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予更严厉的制裁,以起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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