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追诉期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我遇到一个事儿,有人之前犯了法,现在过去了一段时间,我不确定还能不能追究他的责任,所以就想搞清楚追诉期的起始时间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才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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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也称为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方式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比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成功窃取财物的那一天就是犯罪之日,追诉期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再如,在一些持续犯罪的情形中,犯罪行为有一个持续的过程,那么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像非法拘禁罪,犯罪人从开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到结束限制的整个过程是持续的,追诉期就从其结束非法拘禁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某犯罪分子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追诉期从他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犯,如前面提到的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状态,追诉期同样从犯罪行为终了时起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犯罪人在追诉期内再次犯罪,之前犯罪的追诉期会重新开始计算。例如,甲在犯了盗窃罪后,追诉期还没结束时又犯了抢劫罪,那么盗窃罪的追诉期就从他犯抢劫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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